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种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区域间税务法律规范共同,公正二手房转让税负,进步办税便当度,下降征纳本钱,进步税法遵照度和社会满意度,依据深化“放管服”变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要求,依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减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商场健康发展的准则,制发本公告。
《公告》对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做调整,以与全省其他首要城市共同履行规范,坚持税负共同。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所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别景象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则履行。
(三)清晰《东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当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东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当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告》不共同的,以本《公告》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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